现在社会上面存在很多的债务与债权的问题,那么对于债务的问题,我们知道对于债务知道有很多的人会进行逃避,那么接下来就由小编对于讨债的法律手段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大家对于这方面能够有所一定的了解。追讨债务的手段:
一、行政手段
我国政府机关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讨债人可通过行政手段帮助实现讨债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也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进行仲裁,裁决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如果能得到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那效果更佳,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本位主义的作崇,实际上债权人很少能得到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因此,只能把它当作一种辅助手段。
二、经济手段
运用中断合作关系手段帮助讨债。但要使此法奏效,必须是债务人不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他自己就将因债权人中断其协作关系而遭受更大损失。但要注意如果是双方或多方协作订有协作合同,其协作行为受合同的约束,那债权人就不能随意采取中断协作的方法迫使债务人还款。否则,可能会因违反合同反受债务人追讨、纠缠。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如技术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同时也是就承担某种义务,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之后,也就享受相应的某种权利。在此条件下,当一方债务人不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债权人一方就可同时享有抗辩权。
三、法律手段
依法讨债是法律赋予每个债权人的权利,每个债权人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支付令。
律师催款函
1、律师催款函是目前律师代理委托人讨债的最常用方式,债主委托律师时,应向律师提供详细的债务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负责人姓名和电话,最后好是手机,等债务人的信息,其实才提供可证明债权事实存在的证据,如送货单,交货单,托运单,对账单,欠条,借条,借据,还款协议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如果该债务有担保人,还需提供担保人的资料。
2、律师根据上述资料制作《律师催款函》,并经委托人确认后,通过邮政快递或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律师催款函》后,会有三种情况,一是不予理睬,二是回应债权人的要求,三是对债务提出异议意见,律师需根据其回应内容和意见确定采取不同的下一步行动方案。
律师代表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
律师代表债权人提出还款要求,债务人同意还款的,双方就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协商,律师制作《还款协议书》共双方签署。债务人拒绝协商的,律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一步行动。
律师代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在债务人拒绝缺人债务或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律师可代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债权人应向律师出具委托书并签订代理协议,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开展代理工作。
2、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制作起诉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或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法院受理后排期开庭审理,经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可协助债权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
如时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履行判决或无财产可供执行,律师可通过工商、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债务人的相关资料信息,协助债权人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信息。
律师代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强制清算
如债务人的确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律师可代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清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财务收支情况,如发现债务人的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挪用债务人资金等情形,可要求法院追加债务人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民间讨债技巧
在对方最忙时猛打电话
许经理认为收账的手段很多,目的就是不断给对方施加压力,而有效的施压就得从对方的弱点下手。比如打电话通常是最有效的讨债行动,那么什么时候打最合适呢?实践证明,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刚刚开始的早晨打电话说明问题有多严重最好,还可以给客户一天时间考虑如何解决;而在客户最忙的时候打过去,并且死活缠着不放电话也可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而通过给客户秘书、妻子、赞助商打电话则可能加快付款进程。
本人亲自登门讨债
所谓登门讨债就是指债权人或者讨债人走出去,到债务人的所在地,到债务人大本营去,和债务人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涉、协商,直接向债务人就债的清偿进行催讨。从古到今,登门讨债几乎都已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人们一遇被债务人故意拖欠债务或者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心赖债,首先想到的便是立即找上门去登门讨债。人们这种习惯性的思维模式和传统的心理因素导致古往今来大多数的讨债行为都发生在债务人的大本营里,就是说,大多数的讨债行动都是在债务人的所在进行的,就是在今天也依然是如此。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债权人和讨债人在选择讨债的场合时,也仍然将债务人的所在地作为首选目标。
将其请进自家门
债权人选择自己的大本营作为实施讨债活动的地点,在一般人看来本来实属有些不可思议,甚至会觉得荒唐。试想,债权人怎么可能将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向他要债?债务人自己走进债权人的大本营交涉债务问题那不等于债务人自己给自己戴脚镣手铐吗?大概没有哪个债务人愿意自讨苦吃的。这些看法是有道理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虽然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彼此之间都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如果债务人存在要赖债或者故意要拖欠债权人,他当然不愿意与债权人见面。不过,这种债务人毕竟为数不多。大多数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债,都确确实实是避债权人的,甚至有的还会主动拜会债权人,向债权人说明情况,争取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和同情,争取得到债权人同意缓期履行责备的允诺。这种情况,债权人亲自上门讨债其理想的结果也不过是和债务人协商制定一个可行的延迟履行合同。这样的讨债结果债权人在其它场合也完全可以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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